安全饮用水要保证流行病学安全,防止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确保水质微生物学质量的安全性;要确保人群终身饮用不会引发急、慢性中毒和潜在的远期危害;要保证水的感官性状即水的外观、色、臭和味等良好,不会引起消费者的反感而愿意饮用。
要求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城市居民用水量应满足《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要求。
2、中国饮用水水质的国家标准
现行中国饮用水水质的国家标准是《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由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12月29日联合发布,2007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是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基础上,参考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欧盟和美国等国际组织或国家的水质标准,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订而成。标准中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水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等十部分内容。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涵盖水质指标106项,包括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20项、无机物毒理指标21项、有机物毒理指标53项、消毒剂指标4项、微生物指标6项、放射性指标2项。在资料性附录中列出了28项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值,其中微生物指标2项,无机物指标2项,有机物指标24项,当饮用水中含有这些指标时,可参考限值进行评价。并将水质指标以常规指标和非常规指标分列,提高了水质监测工作的可操作性。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中水质项目的选择充分考虑国际上饮用水水质标准发展状况,参考了WHO、欧盟、美国、俄罗斯、日本等组织和国家现行饮用水标准,指标限值主要取自WHO于2004年10月发布的《饮水水质准则》第三版资料。由于各地生活饮用水水质和水处理工艺存在差异,新标准选择了较多项目以尽可能涵盖不同情况,一方面力求与国际标准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另一方面结合我国现状,反映我国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