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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三地联合发布首个环保统一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5-07  浏览次数:165
检测认证:最新消息,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推动京津冀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三地共同制定了《建筑类涂料
 最新消息,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推动京津冀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三地共同制定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将对生产、销售、使用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的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管控,从而减少这些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VOCs无组织排放。

《标准》已于2017年4月12日在三地同步发布,并将于2017年9月1日起同步实施。这是京津冀三地在环保领域发布的首个统一标准。预计《标准》实施后,可以减少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VOCs排放约20%~40%。

三地出台首个环保领域统一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体物,此前北京市已经针对炼油石化、印刷、汽车制造等重点行业先后发布了7项控制VOCs排放的地方标准。

随着城市化进程,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的大量使用产生的VOCs无组织排放成为VOCs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为了从源头控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在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中明确提出制定本市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

同时,依照《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根据京津冀现有技术条件和管控要求,经三地共同协商决定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制定为首个三地统一的环保标准,探索三地环保标准协调趋同的路径。

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规定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要求,涵盖种类全面,包括外墙涂料、内墙涂料、防水涂料、地坪涂料、建筑防腐涂料、溶剂型胶粘剂、水基型胶粘剂、本体型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限值与国家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排放限值相匹配,并适当加严,符合京津冀环境管理要求。二是明确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统一并细化了涂料和胶粘剂所有类型产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取样、试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规则,为标准的有效执行提供了技术支撑。三是统一了涂料和胶粘剂产品包装标志,要求在京津冀区域内生产、销售所规定的产品,除原有产品说明外,需要在包装标志上补充标明产品类型和用途、产品所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及推荐的稀释溶剂和稀释量,进一步加强了涂料和胶粘剂产品包装的规范性。

该标准具有4大亮点

亮点1:含量限值从源头引导VOCs减排。该标准是专门针对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产品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制定的含量限值标准,规定了每种类型建筑涂料与胶粘剂的VOCs含量限值要求。用标准限值引导京津冀区域的生产者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料与生产工艺,向市场提供达标的产品,销售渠道销售达标的产品,消费者选购达标的产品,从而达到从源头实现VOCs减排的目的。

亮点2:标准限值严格且具有可操作性。在标准编制阶段,对京津冀生产和销售的建筑涂料与胶粘剂产品开展了大量调研、检测、论证工作,在不影响产品性能的前提下加严了产品标准限值。同时,产品中VOCs含量的检测分析方法使用现有国家标准中的检测方法,与现有检测方法保持统一,提高了可操作性。

亮点3:提出包装标志要求。为利于监管,同时引导消费者自主选择低VOCs含量的产品,《标准》要求产品包装标志补充产品类型、产品用途、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推荐稀释剂、稀释比例、施工配比等内容。

亮点4:拓宽标准管控覆盖范围。《标准》中规定在京津冀地区生产、销售、使用的产品都必须满足VOCs含量限值要求,从单一的产品生产环节抽检,拓宽至产品生产、销售等环节共同对产品进行管控。

多部门联动保障标准实施

《标准》的实施将主要由三地的工商、质监、住建等部门协同组织,强化对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同时,财政部门也将在绿色采购目录中执行此项标准。

北京市工商部门已将落实《标准》工作纳入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对北京市流通领域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中墙漆涂料、胶粘剂依法开展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执法检查。充分发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和不合格商品强制退出机制的作用,净化首都市场消费环境。

北京市质监部门按照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要求,将落实《标准》纳入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统筹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和执法检查,不断强化本市生产领域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及生产企业,并向社会发布产品质量状况公告。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求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供应单位向本市建设工程供应材料时,应向采购单位提供材料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供应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定、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工程参建单位应加强对采购的相关产品的合格证书、出厂检验报告、进场复验报告和型式检验报告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材料采购和供应单位予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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