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贸易公司与某钢材公司签订了钢材的买卖合同。由某钢材公司向某贸易公司提供钢材共计90吨,合款51万余元,二日内交货。钢材质量标准需按国家现行标准标准执行。
后贸易公司与钢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某钢材公司向某贸易公司提供钢板共计40吨,合款23万余元,二日内交货。
隔天贸易公司与钢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某钢材公司向某贸易公司提供钢板共计615吨,合款346万余元,三日内交货。上述合同约定某钢材公司向某贸易公司供货的钢板共计745吨,合款420万余元。
钢材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转款及交货义务后贸易公司在合同约定的质量三包期内对上述钢板进行产品生产切割时,发现部分钢板有质量问题。
双方协商多次,未达成一致,最终起诉至法院。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各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具体到本案,由于贸易公司已将案涉不合格钢板进行产品生产时切割,贸易公司已没法退还钢材公司绝大部分货物,贸易公司要求钢材公司退还货款已没有货物物质前提,贸易公司要求钢材公司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钢材公司供货给贸易公司的不合格钢板实际为369余吨、合款211余万元,钢材公司应承担供货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贸易公司、钢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为按照货款金额收取每日千分之八的违约金,上述不合格钢板合款211余万元,到如今,违约金已为456万余元,每日违约金显然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但由于钢材公司对此没有提出抗辩及异议,依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和贸易公司的实际损失,钢材公司的过错,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等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钢材公司给付贸易公司违约金120万元。
钢材公司同意将现存放在贸易公司公司的上述一张完整钢板做退货处理,法院予以支持。
一、钢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贸易公司违约金120万元;
二、钢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贸易公司拉走型号钢板一块,并在拉走上述钢板时,返还贸易公司货款6万余元;
三、驳回贸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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