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是属于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草案中第十六条是这样描述的:
(一)未经检验检测的;
(二)伪造、变造、销毁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
(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
的;
(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电子印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
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资格或者证书等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这意味着,检验检测人员不仅要对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质量负责,还要对其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例如,如果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或不实报告,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
在今后检验检测活动中,检测机构每一个人都要学习技术、学习标准、规范自己的工作行为;不然也许你就是一年白干。看清楚了,是主管和检验检测人员。可否理解为检验检测机构的每一个人,字面上看是这个意思。首当其冲的应该还是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是重点人员;您别老是以为出了问题有老板负责、有法人代表负责,也要有您具体工作的人的责任。这一条字少事大,请您多关注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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