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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人员若出具虚假报告也将面临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5-03-20        浏览次数:14        返回列表
 由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于2025年3月10日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了检验检测人员的相关主体责任,这是以前没有的。若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检测人员、检测机构单位都将面临承担相应的责任。
 
 
哪些情形是属于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草案中第十六条是这样描述的:
 
(一)未经检验检测的;
 
(二)伪造、变造、销毁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
 
(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
 
的;
 
(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电子印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
 
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资格或者证书等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这意味着,检验检测人员不仅要对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质量负责,还要对其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例如,如果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或不实报告,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
 
在今后检验检测活动中,检测机构每一个人都要学习技术、学习标准、规范自己的工作行为;不然也许你就是一年白干。看清楚了,是主管和检验检测人员。可否理解为检验检测机构的每一个人,字面上看是这个意思。首当其冲的应该还是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是重点人员;您别老是以为出了问题有老板负责、有法人代表负责,也要有您具体工作的人的责任。这一条字少事大,请您多关注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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