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验结果的评价:
试验结果应依据受试设备在试验中的功能丧失或性能降低现象进行分类,相关的性能水平由设备的制造商或需要方确定,或由产品的制造商和购买方双方协商同意。建议按如下要求分类:
a) 在制造商、委托方或购买方规定的限值内性能正常;
b) 功能或性能暂时丧失或降低,但在骚扰停止后能自行恢复,不需要操作者干预;
c) 功能或性能暂时丧失或降低,但需操作人员干预才能恢复;
d) 因设备硬件或软件损坏,或数据丢失而造成不能恢复的功能丧失或性能降低。
由制造商提出的技术规范可以规定对EUT产生的某些影响是不重要的,因而是可接受的试验影响。
在没有合适的通用、产品或产品类标准时, 这种分类可以由负责相应产品的通用标准、产品标准和产品类标准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用于作为明确表达功能准则的指南,或作为制造商和购买方协商的性能规范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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